(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庄金才等88人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金才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庄金才等88人。诉讼代表人:庄金才。诉讼代表人:吕兴梅。诉讼代表人:冯素花。诉讼代表人:庄菊玉。庄金才等88人因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0月20日,庄金才等88人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庄金才等88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2013)苏国土资行复第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苏政地(2010)145号征地批复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之后,庄金才等88人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但其一直拖延不作为。为此,庄金才等88人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责令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退回违法征收的土地和房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2014)苏国土资行复第112号《行政复议告知函》(以下简称112号告知函),告知庄金才等88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112号告知函,责令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受理庄金才等88人的复议申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112号告知函系针对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庄金才等88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庄金才等88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虽然先前曾作出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本案庄金才等88人诉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履行复议机关职责,依法撤销112号告知函,受理庄金才等88人的复议申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庄金才等88人再次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112号告知函,告知庄金才等88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针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112号告知函的行政行为之诉立案受理并予审查没有实际意义。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庄金才等88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庄金才等88人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汤立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璇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