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衡某某,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饶志兴,男,汉台区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星人民陪审员 李世成人民陪审员 李阳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