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发电厂,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与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发电厂,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发电厂。住所地:���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杰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健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健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赖大目,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发电厂(以下简称南海发电厂)、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法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海发电厂与电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富昌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深圳办事处)于2012年10月1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涉案债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富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信达深圳办事处在转让不良债权时已通知相关优先购买权人,在相关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债权,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而应无效��一、二审法院没有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是错误的。(二)南海市南联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联电业公司)与南海发电厂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南联电业公司对上述债务的确认,并不当然代表南海发电厂,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南海发电厂对原南海工商银行的债权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错误的。(三)电化公司认为对富昌公司的保证债权已超过保证期限而应免除其担保责任,一、二审法院驳回电化公司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南海发电厂与电化公司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富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先,信达深圳办事处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并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将多项金融借款债权(包括涉案债权)转让给富昌公司,双方并于2012年10月1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信达深圳办事处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富昌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南海发电厂与电化公司也未能证明涉案债权在转让时曾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对此提出过异议,故南海发电厂与电化公司据此主张信达深圳办事处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富昌公司的行为无效,理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其次,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海支行)曾于2001年3月12日、2005年4月15日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南海市南联电业有限公司南海发电厂”、电化公司以及李明标均在其上加盖了公章和私章。虽然南海发电厂申请再审称其与“南海市南联电业有限公司南海发电厂”系独立法人,“南海市南联电业有限公司南海发电厂”在上述通知书上加盖公���的行为不能视为南海发电厂收到催收通知,但从“南海市南联电业有限公司南海发电厂”经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并无此单位、南海发电厂作为主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工行南海支行借款而电化公司为南海发电厂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及李明标在涉案贷款发生时系南海发电厂的财会负责人等事实来看,二审法院认定主债务人南海发电厂已签收了上述《催收贷款通知书》,涉案主债务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第三,李明标作为电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行南海支行于2005年4月15日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上加盖私章,确认为南海发电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明标为债务作担保的行为即视为法人行为,保证责任期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南海发电厂与电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发电厂和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