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肖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