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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忠光与陈忠光、王云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忠光,王云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金建英,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旭阳、陈浩,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光。被告:王云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忠光、王云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支沪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