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18号原告侯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增群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人民陪审员 赵一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