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袁军,宫恒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礼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理远,经理。被执行人:袁军被执行人:宫恒芳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袁军、宫恒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100.76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846662.20元、利息及违约为金人民币3642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42011.56元(暂计至2015年1月22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