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减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库比纳.古德温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库比纳·古德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减字第124号罪犯库比纳·古德温(英文名:KOBINAGODWIN),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加纳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H1805787,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乌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库比纳·古德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50%,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新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二中刑减字第17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50%及驱逐出境不变。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50%及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库比纳·古德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库比纳·古德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5月获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库比纳·古德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库比纳·古德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50%及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