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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丁小红与刘泉、邱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红,刘泉,邱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丁小红,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泉,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邱旭,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红与被告刘泉、邱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丁小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交纳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