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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宋广林与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林,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宋广林,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宁、雷娜,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鹏,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林与被告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广林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品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