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1合肥市明基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绿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明基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绿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合肥市明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庐阳工业园区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A139、A14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朱海波,总经理。被告:安徽绿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车左路与昌岭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周文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明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绿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市明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绿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合肥市明基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绿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梁颍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阿奎利亚(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