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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巴商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昆山唯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唯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商初字第0197号原告昆山唯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欧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807744-5。法定代表人臧秀飞,该公司总监。委托代理人顾雪华。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苕溪南路11-12号。原告昆山唯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唯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605元,由原告昆山唯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