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袁某。被告冯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晓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其与被告198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极不理解,性情暴躁,对家人进行家庭暴力,将家庭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不关心其和女儿的生活。导致两人关系日渐疏远,夫妻感情形同虚设。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房产及财产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辩称,与原告已共同生活34年,从婚初经济紧张的情况下,到创造了现在的家庭。在孩子小的时候确实打过她,但也是为了教育孩子。对于原告,只是刚结婚的时候打过一次。认为原告这次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愿意做和好工作,努力改正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自由恋爱。198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82年生一女冯某,现已成年参加工作。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10月16日原告搬离家中外出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女,本应和睦相处,近年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两人分居时间较短,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关心体谅妻子,念及既往夫妻之情,多做和好工作,只要双方增进沟通理解,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应该会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