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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邑川与被告上海润佳影视文化工作室、陕西丽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邑川,上海润佳影视文化工作室,陕西丽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593号原告:刘邑川,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英,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润佳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106号院(市委家属院)6号楼3单元西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被告:陕西丽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幸福逸家1幢23202室。法定代表人:全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邑川诉被告上海润佳影视文化工作室、被告陕西丽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邑川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邑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邑川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邑川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