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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2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国贤与吴永球、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贤,吴永球,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贤,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吴永球,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亚平,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国贤与吴永球、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80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球、王亚平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张国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李宸、代理审判员徐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永球、王亚平在上海市范围内无商品房、车辆、证券等财产,亦无社保缴纳信息。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永球、王亚平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永球司法拘留。因目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李 宸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