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8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成菊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喇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