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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岩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麻建友与徐斌、麻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建友,徐斌,麻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岩商初字第154号原告:麻建友,农民。被告:徐斌,农民。被告:麻旭丽,农民。原告麻建友与被告徐斌、麻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徐斌、麻旭丽需用公告送达,遂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建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斌、麻旭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建友诉称:被告徐斌是原告麻建友的外甥。被告徐斌于2011年8月6日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出于好心帮其解决困难,于当天通过原告妻子周玉英的银行卡转账给被告徐斌60万元,被告徐斌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予以确认。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徐斌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外,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徐斌、麻旭丽共同偿还原告麻建友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麻建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单二份,以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麻建友与周玉英系夫妻关系;4、结婚登记查询信息一份,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5、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徐斌向原告麻建友借款60万元的事实;6、银行转账凭证二份,以证明原告麻建友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徐斌转账的事实。被告徐斌、麻旭丽均未作答辩,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因被告徐斌、麻旭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核实,尚未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存有瑕疵与疑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麻建友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5日,被告徐斌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麻建友借款60万元,原告麻建友于当天通过其妻子周玉英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向被告徐斌转账40万元。2011年8月6日,被告徐斌向原告麻建友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徐斌借麻建友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圆整,于2011年8月6日,经手人:徐斌。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1年8月11日,原告麻建友又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向被告徐斌转账20万元。借款后,经原告麻建友多次催讨,被告徐斌未偿还借款,故原告麻建友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徐斌与麻旭丽于2003年8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事实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斌向原告麻建友借款6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徐斌亲笔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徐斌、麻旭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现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斌、麻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麻建友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徐斌、麻旭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9800元,由被告徐斌、麻旭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98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黎明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人民陪审员  戴巧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