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金新与绍兴县君鑫针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新,绍兴县君鑫针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君鑫针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白木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来兴,经理。上诉人杨金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杨金新诉请的最低生活保障费之问题,业经本院(2014)绍民初字第221号案处理,该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经二审维持原判。上述生效判决认为,最低生活保障指国家对符合标准的人口给予基本生活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并非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主体,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于法无据。现原告再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应当驳回起诉。若原告对(2014)绍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有异议,依法可申请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预缴),原告杨金新可于本裁定生效后申请退还。杨金新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杨金新的起诉违法,请求二审法院解决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问题,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杨金新20**年1月20日至2014年9月15日的最低日常生活保命钱(生活费)合计46530元(一审诉讼中明确为最低生活保障费)。因杨金新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中受伤的事至今没有解决,杨金新生活、吃饭不能自保。被上诉人绍兴县君鑫针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杨金新诉称的不是事实,双方的劳动合同早已解除,且其已不在本公司工作了,杨金新要求本公司支付最低日常生活保命钱(生活费)没有理由,本公司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金新起诉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针对上诉人杨金新起诉所称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关阐述,对此,本院予以认同,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杨金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杨金新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杨金新所称的工伤问题,可另行主张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