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杰华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周长苇等与周长苇、张风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天津市杰华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九园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司徒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徒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周长苇,天津市福顺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风雷,无职业。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层。负责人吴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杰华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苇、被告张风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杰华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杰华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