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新江与公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公丕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王新江,男,农民,住蒙阴县坦埠镇东西崖村被告:公丕欣,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江与被告公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江负担。审判员 公维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