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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新江与公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公丕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王新江,男,农民,住蒙阴县坦埠镇东西崖村被告:公丕欣,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江与被告公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江负担。审判员  公维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