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蒙素怀与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与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蒙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素怀。被执行人蒙素怀。申请执行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蒙素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期间以(2014)龙民保字第13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玉沙支行账户26750XXXXX内的存款400000元、被执行人蒙素怀在招商银行国贸支行账户62260XXXXX内的存款150000元、被执行人蒙素怀在中国储蓄银行丘海大道支行账户60641XXXXX内的存款50000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帐户的冻结及将该帐户内的存款扣划至法院帐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玉沙支行账户(账号:26750XXXXX)内的存款400000元,二、解除被执行人蒙素怀在招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账户(账户:62260XXXXX)内的存款150000元,三、解除被执行人蒙素怀在中国储蓄银行丘海大道支行账户(账号:60641XXXXX)内的存款50000元,四、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玉沙支行账户(账号:26750XXXXX)内的存款元,五、扣划被执行人蒙素怀在招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账户(账号:62260XXXXX)内的存款元,六、扣划被执行人蒙素怀在中国储蓄银行丘海大道支行账户(账号:60641XXXXX)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