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陈某,农村居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270元,279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