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3-13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上海迷罗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海燕;上海迷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燕,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迷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蔡素芳。本院在执行杨海燕与上海迷罗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劳人仲(2014)办字第19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海燕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迷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人民币526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杨劳人仲(2014)办字第19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烨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陆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