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32-1号原审原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路27号11幢9-2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光思。委托代理人曾丹,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郭振祥。原审原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再审,为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武汉路7号1幢1-1-1,1-2-2,1-3-1,1-4-2建筑面积为280.83㎡的住宅用房的过户、抵押等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骆红梅审 判 员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