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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钟国庆与夏根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庆,夏根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钟国庆,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夏根生,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庆与被告夏根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庆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