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延长等要求宣告刘孟海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长,刘延芳,刘延碧,刘延芬,刘红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竹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延长,男,生于1952年11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刘延芳,女,生于1954年3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刘延碧,女,生于1958年7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刘延芬,女,生于1962年8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刘红丽,女,生于1968年8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刘延长、刘延芳、刘延碧、刘延芬、刘红丽要求宣告刘孟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延长、刘延芳、刘延碧、刘延芬、刘红丽是被申请人刘孟海的子女。刘孟海于2003年7月26日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出走,至今未归。请求宣告刘孟海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孟海,男,生于1931年11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刘孟海与申请人刘延长、刘延芳、刘延碧、刘延芬、刘红丽是父子女关系,因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10月24日大竹县竹阳镇新华社区证明证实刘孟海外出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6日发出寻找刘孟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孟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下落不明的事实,现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孟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洪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