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发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发兵,舒啟刚,丁志福,何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2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发兵,男。被执行人舒啟刚,男。被执行人丁志福,男。被执行人何春丽,女。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发兵、舒啟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3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发兵、舒啟刚、丁志福、何春丽银行存款人民币164999.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