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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49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谭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