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49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谭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