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与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0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同德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朱桂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剑,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法定代表人陶建国,镇长。委托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因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上诉人扬中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