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发兴与李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兴,李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752号原告:刘发兴。被告:李盼,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兴与被告李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刘发兴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