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焕英、丁耀权、丁耀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焕英,丁耀权,丁耀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王焕英,女,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监护人张泽秀,女,194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丁耀权,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丁耀元,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冉德清,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王焕英、丁耀权、丁耀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焕英、丁耀权、丁耀元申请称,申请人分别系丁九香的女儿、大哥、二哥。丁九香之夫王建武于2002年11月因病死亡,丁九香于2003年初患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丁九香之女王焕英一直由祖母张泽秀监护抚养至今,丁九香已失踪11年,现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判决:宣告丁九香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丁九香,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7组0756号,公民身份证号432427197309250549,系申请人王焕英之母,丁耀权、丁耀元之妹。丁九香之夫王建武于2002年11月因病死亡,丁九香于2003年初患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丁九香之女王焕英一直由祖母张泽秀监护抚养至今,丁九香已失踪11年,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王焕英、丁耀权、丁耀元申请宣告丁久香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及本院公告栏和丁九香的原住所地发出寻找丁久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九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丁九香下落不明已满11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现公告已满三个月,丁九香仍未出现,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九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亚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