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华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华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恒盛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瀚被告:刘华杰,湖南省溆浦县小横垅乡泥塘村一组。原告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