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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房行初字第350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任正宽,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曹磊,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琦,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洁,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员。第三人安玉林,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云平,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灿,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 婷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于腊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