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国胜、张凤英与刘彦峰、许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16号刘彦峰、许真:关于王国胜、张凤英申请执行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王国胜、张凤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王国胜、张凤英赔偿款80005.49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673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11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371-2493****执行员 :席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厉新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