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礼林诉刘睿、赵世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礼林,刘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赵世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02-3号原告宋礼林。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睿。委托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世俊。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礼林诉被告刘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赵世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鉴定,原告宋礼林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且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此次事故已花费较多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大部分由其自行垫付,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力负担,故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礼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前先予赔付原告宋礼林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奕君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