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爽与蒿兴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爽,蒿兴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3号原告陈爽,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蒿兴滨,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爽与被告蒿兴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惠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