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利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利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泰安市利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