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边志国与王占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志国,王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16-2号原告:边志国。被告:王占东。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占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景县刘集分理处的存款4500元,现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占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景县刘集分理处的62×××11账户存款4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