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锦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锦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娅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锦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曾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锦绣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为472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