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奎屯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奎山宝塔石化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54号原告:奎屯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万银,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新,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奎山宝塔石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邱波,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奎山宝塔石化���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劳务费已给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奎屯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