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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闫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闫X,女,1985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李X,男,1982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X负担。审 判 员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