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闫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闫X,女,1985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李X,男,1982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X负担。审 判 员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