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任寿齐、孙子文与孙子文、郁爱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寿齐,孙子文,郁爱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84号原告任寿齐。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董蓉蓉。被告孙子文。被告郁爱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寿齐与被告孙子文、郁爱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寿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寿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