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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8号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8号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勇。委托代理人:许黎明。被告:柳文鹏。被告: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文鹏。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