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8号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8号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勇。委托代理人:许黎明。被告:柳文鹏。被告: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文鹏。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文鹏、天津市誉美家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