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谷红斌与尚海江、郑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谷红斌,男。被告尚海江,男。被告郑延,女。本院在审理谷红斌诉尚海江、郑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红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红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红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谷红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