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英杰诉吴守强、辽宁华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吴守强,辽宁华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李英杰,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英超,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吴守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英超,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辽宁华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刘静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杰、吴守强诉被告辽宁华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英杰、吴守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吴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杰、吴守强承担。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