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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兴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兴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襄阳市兴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世清,十堰市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兴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兴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盛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十堰国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