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德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社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赵德刚,男,汉族,1983年4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赵德刚已自愿交纳了物业费、电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德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德刚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德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耿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