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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杨水龙与田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龙,田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232号申请执行人杨水龙。被执行人田影。杨水龙与田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3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田影偿还申请人杨水龙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500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水龙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田影名下的位于X的房屋(共有人李明、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田影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