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亳州市水利工程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永曜,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亳州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戴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同军,该局防汛办主任。第三人:亳州市水利工程队。法定代表人:贾德民,该队队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第三人亳州市水利工程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645元,减半收取8322.5元,由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