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与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09-2号原告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华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从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人民币4,020元,由原告武汉娲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倩 微信公众号“”